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探索科技资金市场化投入新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加快打造全国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高质量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我省标志性产业链,做好“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结合文章,强化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突出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引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链前端,带动各类创新资源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聚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为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有为,弥补市场不足
加强政府调控引导,发挥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带动激励作用,通过研判科技属性、技术成熟度、成果转化能力,科学划定科技企业类型、创新阶段、投资范围,健全风控和服务体系,化解投入风险,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支持创新和投早投小力度。
(二)突出市场有效,尊重投资规律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眼光发现、市场化机制运作,尊重科技创新和资本投资规律,构建面向市场的项目评价和遴选机制,突出支持成长性、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以政府投资带动、投后服务等措施,提高社会资本跟进投资的积极性。
(三)强化科技属性,健全投资体系
突出科技属性,锁定支持科技型企业,重点关注省科技计划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落地转化,打造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周期、产学研深度融合、社会资本深度介入的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体系。
(四)整合资源要素,完善创新生态
强化顶层设计,以财政金融协同促进有组织的科研,引入更多资本、人才、项目等创新资源要素,推动资金链、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市政府引导基金及科技股权资金、社会资本联动支持赋能,构建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支持范围及方式
扩大投资规模和试点范围,加强与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衔接,聚焦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向创新前端适度延伸,在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实施股权投资基础上,增加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工程、科技型企业提升等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别、分阶段投资,重点加大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结合,实现多渠道投资协同,探索“投贷保联动”支持模式。
(一)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0-1”“1-10”阶段,重点投资落地我省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场、“山东好成果”等平台遴选发布的科技成果等,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采用“先投后股”方式,先期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化价格转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以市场化方式管理或退出。
(二)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
聚焦“1-10”发展阶段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以科技股权投资方式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支持人才引领型科技企业发展,对人才带资入股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提升股权投资
瞄准产业链条薄弱环节、产业集群短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择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等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
(四)重大创新工程股权投资
结合重大创新工程实施,探索实行“部门+基金+银行”项目联审工作机制,采取“拨投贷结合”支持方式,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不设财政投资额度上限,根据技术成熟度、产业认定度,以全部、配比、跟进股权投资或“先投后股”等方式,支持企业攻克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卡脖子”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四、工作程序
(一)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规定选择相关投资机构作为财政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重点选取省属骨干金融企业作为被注资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具体负责开展股权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
(二)项目遴选。企业自愿申请,有关省直部门、市科技局重点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成果转化情况进行项目推荐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会同投资管理机构、合作银行、保险担保等有关金融机构统筹开展项目遴选及入库工作,确定财金联动资金支持意向,优先将“山东好成果”发布的科技成果入库。项目库由省科技厅组织统一建设、常态化储备、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确定项目。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应调尽调、应投尽投”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每年投资早期、初创期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委科创委审核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开展项目立项、资金下达等工作。财政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拨付资金。鼓励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的一定比例跟投,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五)投资期限和比例。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延至10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投后管理。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投后管理服务和风险管控机制,动态监测被投企业项目进展、预判风险,提供全方位创新资源服务,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在达到一定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按程序退出,退出后收回本金根据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计划滚动使用。鼓励投资管理机构对提前验收退出项目、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早期和初创期企业项目等予以收益让渡。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核销损失。
(八)绩效评价。建立完善绩效监控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对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及投资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股权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下达,对投资总体情况进行监管,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尽调、投资管理、综合赋能、风险防控等工作。被投企业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配合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
(二)完善投资管理机制
省科技厅建立财政科技股权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制定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运作机制和投后管理服务机制,对项目资金实施封闭运行、滚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范风险。
(三)实施跟踪评价机制
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对财政科技股权投资的运作情况评估,强化对项目动态监测和分类评价,对企业成长情况和投资收益率实行3-5年长周期的评价模式,及时做好股权登记,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股权投资情况。
(四)建立激励容错机制
投资管理机构针对不同投资项目,分类制定容错容损办法,明确尽职免责范围、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责。省财政厅将投资任务、政策性任务等完成情况,纳入投资管理机构的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